陈瑾昆

-----------

出生年

1887年

-----------

留学国家

日本

-----------

籍贯

湖南省

陈瑾昆(1887--1959)  留学日本,学士。字克生,湖南常德人。

1908年赴日留学,入东京帝国大学法科学习,获法学学士学位。

1917年回国后,任北京朝阳大学教授、修订法律馆纂修。

1922年为北京政府司法部参事。

1924年任大理院推事及庭长。后任北平大学法学院教授,北京大学法律系讲师。

1933年任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民事司司长。

1946年去延安,加入共产党,任中共中央法律委员会委员、华北人民政府委员兼华北人民法院院长。

新中国成立后,历任第一至三届全国政协委员,中央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,中国政治法律学会理事,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、顾问。

曾参加1950年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和1954年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》的制定工作。主张新中国应加强刑法的制定,司法工作应坚持审判独立,在犯罪因果关系问题上主张“意思自由论”,应有罪必罚。

著作有《刑法总则讲义》、《刑事诉讼法通义》、《民法通义总则》、《民法总则》等。